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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水费计价标准

1.执行依据:

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根据萧价【2017】14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污水处理价根据萧价【2016】45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供水价格根据萧价【2016】46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污水处理价根据萧价【2014】46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排水时间起执行。

 

2.执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特种用水: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