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公共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11月28、29日,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陆敏,污水公司经理何军、副经理钱江一行赴杭州参加由住建部三司委托、住建部干部学院承办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第三期),系统解读学习《条例》,以期更好地开展工作。
《条例》的正式出台,意味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被纳入法治轨道。《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其设施运营的建设养护与维护、城镇内涝防治、促进污水再生利用及加大排污管理力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条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三个方面,对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各方责任主体(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措施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在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行为方面,《条例》第六章也做了规定,如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以罚款的同时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多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专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出台势必对推动实现城镇水系统的健康循环具有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